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教学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师德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子成员、工会分会成员、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考核及失范行为初查等工作。
第四条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1.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3.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5.发表、传播不当言论、低俗文化、虚假信息,或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人身攻击。
6.隐瞒应向党组织、学校和所在单位如实说明的事项。
7.在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8.违规安排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才培养不相关的事宜。
9.违反教学纪律,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10.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职业便利和影响力通过学生及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谋取私利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2.敷衍教学,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13.在晋职晋级、评奖评优、招生、考试、学生奖助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4.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稿多投、买卖论文。
15.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6.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等经费,利用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17.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进行盈利活动。
18.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开展或者组织学生参与强制性经营活动。
19.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活动。
2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相关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等渠道反映学校教职工的师德问题。提倡实名,以书面形式反映情况。
第十条与教师师德师风无关的,按程序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移交学校保卫处报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教学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如发现本单位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师德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应第一时间着手进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委员会及科研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在核查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教职工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后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核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后,报请党委会会议审定。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失范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审、晋职晋级、干部选任、进修、各类人才计划推荐、各类项目中申报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句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兼职教师,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九条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教师在处理决定生效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除开除和解聘处分外,处理决定期满后,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党委会审定延期或解除,审定的结论下发文件并向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