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分制管理,完善课程考核与重修机制,严把人才培养质量关,依据国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及学校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专科层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
第二章 重修条件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重修:
(一)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补考缺考或缓考后不及格的;
(三)期末考试被取消资格或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
(五)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六)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七)其他经学校认定需重修的情形。
注:补考需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补考两次不及格或补考无故缺考者,直接进入重修流程。
第三章 重修流程
第四条 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教务处统一发布需重修学生名单。
第五条 学生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重修申请,并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结业学生在离校后三年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未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的,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受理重修申请。
第四章 重修方式
第七条 重修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线上学习与线下教学相结合
鼓励采用“线上学习+线下集中授课”模式。公共基础课重修人数达20人及以上,可单独编班组织线下教学,授课学时不少于16学时,重点开展重难点讲解、习题辅导和考前答疑。
(二)跟班重修
学生可申请编入相同课程的正常教学班级跟班学习,参加全部教学活动。
(三)自学重修
因课程冲突等原因无法跟班学习者,可申请自学重修,须提交《自学重修申请表》,由所在学院指定指导教师进行学业指导并制定学习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八条 实践类课程(如岗位实习、毕业设计等)不适用自学重修,须随下一届或由学院统一安排重修。
第五章 重修课程与考核
第九条 必修课不及格必须重修;若原课程停开,由开课学院指定替代课程。
第十条 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原课程或改修同类、同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重修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冲突时,优先参加正常考试,重修考核可延后安排。
第十三条 自学重修学生不记录平时成绩,仅以考核成绩作为最终成绩。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修教学任务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重修班教学安排应尽量避开正常教学时段,可安排在晚间或周末。
第十六条 教师承担重修教学任务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七章 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如实记载学生重修成绩,并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6年9月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