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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2-05-15

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组建。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自愿组织者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及方式,规章制度等,经学院审批后方可成立。学生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医学分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团委设社团活动部具体管理各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干部和会员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和领导班子的组建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团委社团部活动部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干候选人。再经团委综合考核确定会长1名,副会长1-2名。其他干部由会长在骨干会员候选人中配备。社团各级干部通力合作,各尽其能,共同管理本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领导班子每学期初必须向团委社团活动部提交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向团委社团活动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本社团会员的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 各社团随时采用考核或其他形式面向全院公开招收会员。各班级匀可推荐有特长或兴趣的同学加入社团。各学生社团招收的会员均为候补会员,经一个月的考核、审查、鉴定,合格后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九条 学院给各学生社团配备辅导教师,学生社团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有组织的开展活动。

第十条 各社团必须按本社团的宗旨开展融知识性、思想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活动。学院鼓励各学生社团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各社团应注重对会员进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训练,并且每学期向全校举办一次大型活动。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我院讲课,须经学生科、团委作处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权利参加本社团的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会员有权利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类学习可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有权利参加团委社团活动部组织的各类联谊活动,有资格参与团委的各类评优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对社团的活动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社团的规章制度,有维护本社团声誉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正副会长享受学生干部待遇,按《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对会员成绩综合评定一次(包括平时表现和训练成绩),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遵守本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行政或团纪处分。评定成绩较差者,作除名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生科、团委。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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